
在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原告徐X与案外人王X系再婚夫妻,王X于2025年12月16日因病去世。原告主张在王X病重期间,被告雷X未经同意带王X到银行取现203898.39元,并私自用王X手机从支付宝转账6万元至自己账户,认为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这种诉求一旦成立,被告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浙江嘉兴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起执业于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后,开启了专业的代理工作。
俞国锋律师在处理银行取现部分时,其曾在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副主任的经历发挥了作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他积累了丰富的证据审查和运用经验。面对原告主张的203898.39元银行取现,俞国锋律师指出该款项系王X本人亲自到银行柜台取现,取现后的资金去向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由被告取得或占有。他依据法律规定,明确举证责任在于原告,使得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际获利。
对于6万元支付宝转账部分,俞国锋律师凭借其在民商领域办理大量案件的实务积淀,提交证据证明转账系王X本人操作或授权。他指出原告主张“被告私自拿手机转账”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俞国锋律师还考虑到被告多次陪同王X就诊治病的情况,认为王X出于补偿或感谢自愿转账,具有法律依据。在民商案件处理中,他善于挖掘案件背后的实际情况,为被告争取合理权益。
俞国锋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始终强调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不满足。他指出,不当得利要求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本案中,被告取得6万元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被告曾为王X垫付医疗费用、辞去工作照顾,转账具有补偿性质,不构成不当得利。他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银行取现部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取现后的款项由被告取得或支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取得该利益,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支付宝转账6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私自操作,该转账源于案外人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取得该款项不缺乏依据,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负担。俞国锋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他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其撰写的论文也多次在嘉兴市律师协会评选中获奖,在当地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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