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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某地因受害人王某驾驶非机动车与李X驾驶的新能源车辆碰撞,王某医治无效死亡,引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李X所驾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受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合计80余万元,诉至法院要求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20万元,李X赔偿交强险外损失的70%计56万余元,由XX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赔付56万余元,XX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李X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营运,应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
戴丽萍律师接手本案后,开始怀疑保险公司的证据。她逐页审查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其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营运状态。同时,她翻查保险合同等相关文件,核实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发现保险公司未就营运与非营运的区别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案涉免责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未充分举证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此外,她深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发现与车辆使用性质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接手本案的,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戴丽萍。该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专业的法律分析,向二审法院提出有力抗辩。
二审法院采纳戴丽萍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受害人近亲属成功获赔56万余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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