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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主张解除车辆买卖协议、被告李X返还购车款、支付相应利息及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等。而被告李X称出售时已告知并非原车主,且车辆因规定无法过户,自己受伤住院才未办理。在这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中,湖北宜昌的谭冬律师作为原告方律师,与王律师共同接受委托,参与案件庭审。
在律师介入前,原告仅持有车辆买卖协议、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购车款支付凭证等。谭冬律师协助整理车辆买卖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辅助起草法律文书,跟进诉讼流程。使得证据更加完善,助力法庭查明事实。
原告在诉讼中期望能获得全部诉求支持,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且部分损失缺乏充分证据佐证,对其主张的利息及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失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原告诉请为解除协议、返还购车款、支付利息及损失等。判决结果为:解除原告张X与被告李X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被告李X返还购车款86800元;原告张X返还货车;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原告林X主张被告陈X偿还欠款本金209951.89元、利息及律师费等。谭冬律师作为原告林某的律师,与张律师共同接受特别授权代理。参与案件证据梳理、文书准备、庭审辅助工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X支付欠款209951.89元及律师费1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负担。
车辆买卖案中原告多项诉求与部分支持的差距,和工程款案中原告主张209951.89元诉求全获支持的结果,形成了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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