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女士作为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受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工作。20XX年X月,她受指派前往新XX开展培训工作,在完成库尔勒培训任务后,于前往乌鲁木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交警认定其无责任。然而,某市人社局经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女士配偶李XX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决定。李XX陷入绝望,此时,这份棘手的材料送到了来自河北石家庄的张志来律师手中。2018年开始执业的张志来,在石家庄已承办几百件案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同时也擅长处理行政诉讼类案件。
张志来律师接受委托后,明确了诉讼请求,即撤销某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承担诉讼费用。他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收集了劳动合同、出差行程说明等关键证据,以论证某女士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在法庭上,被告某市人社局和某市人民政府辩称,某女士提前四天出发、路线偏离且提及“看沿途风景”,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而张志来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指出某女士事故发生在因工外出期间,从石家庄前往新XX开展培训,完成库尔勒培训后至乌鲁木齐培训开始前都属于因工外出时间范畴。并且,她前往乌鲁木齐的核心目的是为后续培训工作做准备,提前出发、路线偏离及顺路看风景不能否定其出行的工作关联性,也无证据证明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伤害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所致。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某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由某市人社局承担。张志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成功为当事人扭转了不利局面,维护了工伤职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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