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春律师成功辩护张某合同诈骗案,200余万涉案金额终获无罪不起诉

最新修订 |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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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鉴春律师
李鉴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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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执业:17年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电话:13781271663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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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李鉴春律师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服务地区为河南周口。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近两年来,所办案件38人被取保,20人适用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销案件。本文介绍了其办理的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通过专业辩护,成功阻却刑事追诉,体现了其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李鉴春律师成功辩护张某合同诈骗案,200余万涉案金额终获无罪不起诉

在河南周口的法律界,李鉴春律师是一颗耀眼的明星。自2009年开始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上表现卓越,占比约50%。在职务犯罪领域,他承办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占比约60%。近两年来,他所办案件38人在检察院不批捕后被取保,20人适用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销案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法律效果。

李鉴春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优势。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这种独特的经历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他和他的刑事辩护团队,办案风格注重细节拆解与证据链梳理,注重从侦查阶段预判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策略。

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更能体现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智慧。

案件类型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

当事人角色:张某的辩护人

案情简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张某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核心诉求:为张某作无罪辩护,使其不被追究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案件难点:

1.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数额巨大,容易给司法机关造成张某具有诈骗故意的印象。

2.张某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清点告知的行为,表面上符合合同诈骗罪的部分特征,增加了辩护难度。

3.如何准确区分本案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犯罪,是辩护的关键难点。

律师策略:

1.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辩护人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2.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辩护人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3.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辩护人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4.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1.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2.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

3.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凸显了审前辩护的重要性。

4.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运用合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他的辩护方法和思路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无论是在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边界厘清上,还是在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审前辩护的及时性等方面,都为律师同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李鉴春律师凭借着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在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成为众多当事人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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