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桂03民终165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本案系因蒋XX修建房屋下基脚与蒋XX为了界线问题而引发。蒋XX参与帮架存在过错,蒋XX电告家人使争吵升级为打斗,蒋XX、蒋XX、蒋XX、蒋XX也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参照鉴定意见确定各项费用和损失、责任比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份文书背后,是唐蓝青律师专业且严谨的工作过程。接案时,唐蓝青律师凭借多年执业经验,初步判断本案的关键在于责任划分和损失认定。蒋XX虽为蒋XX兄弟,但参与帮架被致伤自身存在过错;蒋XX一方在争吵平息后使矛盾升级也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相关规定,双方都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在证据收集方面,唐蓝青律师面临不小的难点。一方面,要收集能证明蒋XX参与帮架存在过错的证据,包括现场证人证言、警方出警记录等;另一方面,对于蒋XX一方使争吵升级的证据,如蒋XX电告家人的通话记录、现场打斗的视频资料等,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获取。同时,还要对桂林市桂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
庭审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责任比例的划分和蒋XX经济损失的认定上。蒋XX一方认为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过重,而蒋XX则认为自己的经济损失应得到全部赔偿。唐蓝青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中关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等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有力的辩论。指出蒋XX参与帮架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蒋XX一方在争吵升级过程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蒋XX的经济损失,唐蓝青律师根据鉴定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各项费用进行了合理的计算和说明。
在扭转局面的环节,唐蓝青律师准确把握法律依据,通过对证据的梳理和分析,清晰地阐述了双方的责任和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在责任划分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等规定,明确了各被告的责任大小;在损失认定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蒋XX的各项费用进行了合理确定。最终,法院采纳了唐蓝青律师的观点,维持了一审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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