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央企集团上诉案中,该集团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朱俊健律师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正是因为朱俊健律师具备会计资格,能精准核算租金和租赁物价值,在面对央企法务团队的专业上诉时,逻辑严密、证据扎实,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其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在大型建设集团上诉案中,被告辩称项目部公章系伪造、签字人无权代理、已就公章伪造问题报案要求中止审理、原告诉请租赁物数量远超工程实际需要。朱俊健律师利用自己熟悉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优势,抓住上诉人一审中放弃公章鉴定、二审无证据推翻印章真实性的关键,结合项目部印章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事实,否定“伪造印章免责”主张。通过施工现场公示牌、施工协议、项目联系人身份、实际收货使用等证据,证明签字人系代表公司履职。明确本案系真实租赁、实际使用、民事纠纷,与涉嫌伪造印章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推动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整理提交租赁合同、提货单、退货单、结算清单等完整凭证,精准核算欠租金额及未退物资数量。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其代理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两大建工企业上诉案中,两被告均辩称未参与施工、项目部印章为私刻。朱俊健律师深挖全案证据链条,论证两枚项目部印章均在案涉工程中大量、公开、持续使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均予认可,构成表见代理;两公司先后作为施工主体承接案涉工程,均系实际受益人;项目负责人和材料员的行为对两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两公司应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其代理意见,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核心判项,调整剩余租赁物数量及租金标准,驳回两大建工企业的全部上诉请求。
朱俊健律师常秉持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支持不懈努力的理念。在这三起案件中,他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构建完整证据链,突破合同相对性,为当事人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处理此类建筑租赁交叉案件,关键在于精准把握法律关系,构建完整证据链条,以专业能力对抗大型企业的抗辩,正如朱俊健律师所坚持的,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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