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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三名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数十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提交借条、转账凭证、抵押协议、录音、还款计划等证据,主张三被告构成共同借款、债务加入或抵押担保责任。而实际借款由一人收取并使用,另外两人未参与借款协商、未使用款项,仅因家庭关系在特殊情况下签字。一旦被认定连带还款,这两名被告将面临巨额债务、财产查封、信用受损等严重后果。
此时,2016年执业的魏建明律师接受三名被告共同委托,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接手案件后,魏建明律师首先对借条进行笔迹分析,发现两名被告签字时的笔迹与日常笔迹有差异,通过联系专业笔迹鉴定机构进行验证,确定签字时可能处于特殊状态。这一发现让他意识到签字的效力存疑,后续策略上着重围绕签字背景进行调查。
接着,魏建明律师逐笔核对转账流水,发现实际借款资金流向仅指向一名被告,另外两名被告并无收款记录。他通过银行调取详细的转账记录进行验证,这使得他在后续抗辩中能明确责任主体,强调两名被告无收款行为。
在审查抵押协议时,魏建明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合同的经验,发现部分签字人并非产权人、无权处分。他进一步查阅房产登记资料进行验证,确定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生效,从而在策略上否定原告的优先受偿权。
同时,魏建明律师作为抚州市律师协会理事、XX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还提交证据证明相关签字发生在特殊状态、受外界压力、并非自愿承担债务的情形。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魏建明律师全部抗辩意见,判决案涉债务为一名被告个人债务,另外两名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对另两名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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