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24日,青海省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青海XX公司、唐拖欠货款一事,将其诉至法院。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委托了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的马明艳律师处理此案。马明艳自2022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青海省西宁市,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数百件,其中成功办理民商事相关案件200余件,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6%。作为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西宁市律师协会生态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等,马明艳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接手案件后,马明艳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她收集了《中标药品购销合同》,证明202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购销协议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又整理了商品出库单及发票、往来账项询证函两张、原告公司挂账系统截图等证据,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自2024年8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原告给被告发货金额共计为192331.54元,且2025年1月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货款192331.54元。此外,马明艳还通过企业信息查询截图,证明被告青海XX公司、唐为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且该合伙企业已被多家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被加入黑名单、限制高消费。
在庭审中,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青海XX公司、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马明艳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向法院阐述了原告的主张。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签订的《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青海XX公司、唐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青海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92331.54元及利息3741.51元,共计196073.05元;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还需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青海XX公司、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明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原告解决了合同纠纷中的货款追讨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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