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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某金融机构与多名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簿公堂。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向该金融机构支付借款本金及相应罚息,多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抵押担保责任。之后,该金融机构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申请人A】,【申请人A】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但在执行程序中需办理申请执行人变更手续。
接手本案的,是201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杨国鹏。该律师怀疑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据是否能充分证明【申请人A】已合法取得债权。为了查证,他逐页翻看债权转让协议,仔细核对其中的条款和细节;致电金融机构核实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的发布情况;还认真审查债权转让确认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经过一系列的查证动作,律师发现债权转让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已有效送达各被执行人,债权转让确认函也能证明金融机构认可【申请人A】取得该债权。这些证据完整且符合申请执行人变更的法定条件。最终,法院经审理,裁定变更【申请人A】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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