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起诈骗、偷越国(边)境案中,被告人张某受高薪诱惑,于2020年4月与他人一同从云南偷渡至缅甸果敢,加入“东城某橘子酒店”诈骗窝点,从事“杀猪盘”诈骗活动;同年10月离开该窝点后,12月又偷渡至缅甸勐波县,加入“胜利大厦”诈骗窝点,进行“裸聊”诈骗,直至2021年12月离开。张某非法出境,于2022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2024年7月23日,张某主动向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张某主动投案的记录以及如实供述的笔录,但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如何证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以及是否符合胁从犯的特征。
陈健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仔细梳理张某在诈骗集团中的具体角色和行为,收集相关人员的证言和张某的工作记录,以证明他在诈骗集团中并非组织者、领导者,仅系底层业务员,听从上级安排实施具体诈骗行为,以此争取从犯认定。其次,对于胁从犯的辩护,律师收集了张某在窝点内人身自由受限、被限制通讯等相关证据,主张他中后期系被当作“猪仔”卖入,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同时,律师及时向法庭提交张某主动投案及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证据,以争取自首认定。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从犯证据,对方可能质证称张某在诈骗活动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陈健律师回应称,张某无管理职能,仅具体执行任务,未参与决策,符合从犯特征。对于胁从犯证据,对方可能认为张某系主动偷渡出境,不符合胁从犯特征。律师则强调张某在窝点内的实际处境,虽未被采纳该意见,但引起了法庭对“被控型”诈骗人员特殊困境的注意。对于自首证据,对方一般无异议,法院最终认定自首成立。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考虑其因非法出境已被行政处罚的罚款可折抵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零八百元。
陈健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角色和行为,以确定是否构成从犯;其次,关注当事人的到案情况和供述情况,争取自首认定;最后,挖掘当事人可能存在的从轻情节,如胁从犯、退赃等,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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