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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宁波,宁波某箱包公司与慈溪市某健身器材厂、田X、杨X、刘X因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早在2022年1月至6月期间,健身器材厂向箱包公司购买货物,虽经对账确认欠款,但在履行过程中部分货物指示交付给案外人。箱包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主张健身器材厂支付货款129494.4元及逾期违约金,且要求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2013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戴芬芳。该律师为厘清此案,逐笔核对企业询证函、发货单、对账单、发票等相关交易证据。在仔细审查发票和对账单时,发现发票开具对象信息,怀疑其中37804.6元货款的支付主体发生变更。随后,律师致电案外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并对通话进行录音。在谈话中,王X提到因健身器材厂未付其货款导致自己拒付此笔款项,证实了该笔交易履行主体已变为原告与案外人公司。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健身器材厂支付货款91689.8元及逾期利息,田X、杨X、刘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箱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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