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怎么也没想到,当初好心帮公司“顶名贷款”,如今却陷入了一场麻烦之中。2021年4月,张X所在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X和实际管理人赵X,以公司经营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劝说张X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19.6万元,还承诺本金和利息都由公司和他们负责偿还。张X没多想,按要求办了贷款,把钱转给了林X,赵X也出具了书面证明。可谁能想到,林X只还了部分款项,剩下16万余元就不再支付了。张X为了避免征信受损,只能自己垫付欠款。无奈之下,张X起诉要求商贸公司、林X、赵X共同偿还。然而,被告却辩称贷款是赵X个人行为,与林X及商贸公司无关,拒绝承担责任。这可把张X急坏了,他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另一边,甲和乙这对曾经的好友,也因为合资购房的事闹得不可开交。两人原本约定各出资50%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购房款、装修费、税费都平均分担。为了简化手续,他们口头约定房屋仅登记在甲一人名下,但实际是两人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可后来两人关系破裂,甲竟然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产权归自己单独所有,要求乙立即搬离房屋。乙自然不乐意,辩称自己是实际共有人,有权继续居住。这起案件也陷入了僵局。
还有王XX和陈XX,离婚时约定儿子由王XX抚养,陈XX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同时享有每周一次的探望权。可离婚后,双方因为探望细节多次发生矛盾,王XX多次拒绝陈XX探望孩子。陈XX一气之下停止支付抚养费,声称“不让我看孩子,我就不付抚养费”。王XX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陈XX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履行义务。陈XX则以“探望权被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免除部分抚养费。
另外,李XX和王XX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李XX抚养,王XX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前两年王XX一直按约支付,可2023年他再婚并生育二胎后,就以“再婚生子、房贷压力大、收入不足以支撑两个家庭”为由,将抚养费降至每月3000元,还不再补足差额。李XX多次沟通无果,只能起诉。
就在大家都一筹莫展的时候,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的万云霞律师接手了这些案件。万律师仔细研究了每一个案件的细节,发现了其中的关键问题。
在张X的“顶名贷款”案件中,万律师指出,贷款虽以张X个人名义办理,但资金实际用于商贸公司经营,且由法定代表人林X收取,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而且该商贸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林X作为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赵X与林X共同经营、恶意规避债务,其抗辩理由违背常理,法院不应采纳。
对于甲和乙的合资购房案件,万律师根据银行转账记录、装修付款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虽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和乙各半出资、共同共有的真实合意。甲仅以不动产登记为由主张独占房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在王XX和陈XX的抚养费案件中,万律师强调,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义务,不能以探望权受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陈XX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也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若陈XX认为探望权被侵害,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对抗抚养义务。
在李XX和王XX的抚养费案件中,万律师认为,王XX的再婚生子属于其自愿承担的新家庭责任,不能以此免除其对前婚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法院在认定抚养费调整时,会综合考量支付方的全部收入来源,王XX提交的工资流水仅体现固定工资,未包含其副业收入及年终奖金,结合其实际经济能力,不属于“无力支付抚养费”的法定情形。
最终,法院根据万律师的观点和相关证据,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在“顶名贷款”案件中,判决商贸公司、林X共同支付张X169423.49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在合资购房案件中,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乙对房屋享有合法居住使用权,无需搬离。在抚养费案件中,判决陈XX补足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按约定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法院就探望权问题进行调解,明确了双方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判决王XX补足拖欠的抚养费差额,并继续按每月8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儿子大学毕业。
万云霞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已经承办各类案件逾千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千万元。在处理这些复杂的案件时,她总能精准地找到案件的关键所在,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无论是“顶名贷款”“合资购房”,还是抚养费纠纷,她都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在法律的道路上,万云霞律师就像一位可靠的引路人,带领当事人走出困境,走向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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