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获得了这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第三人公司,被告两家公司为票据连续背书人。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原告公司按期提示付款,却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到拒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公司委托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
丁晓霞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超1000件案件,其中合同纠纷超400件。她接受委托后,迅速厘清案件核心法律关系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她确定维权核心为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针对性地制定了诉讼策略。
在办案过程中,丁晓霞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用于证明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原告系合法持票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通过这些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反驳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
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逐一回应。她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由于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28万余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最终,原告公司的票据债权得到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丁晓霞律师长期认为,在票据交易中,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至关重要,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长期处理合同纠纷的观察是,企业在进行票据交易时,应仔细审查票据的合法性和背书的连续性,避免因票据问题陷入纠纷。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交易前对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交易过程中及时提示付款,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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