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了最普遍的纠纷,患者和医生之间的关系很有可能就此破坏。如果我们作为医生我们一定要遵守好自己的职业规则,不要因为自己的失职,造成了医患关系的紧张。那么什么情况下才属于医生的失职呢?
(一)由于医生的失职造成的医疗事故
第一,当医生面对急诊,病危或者重症患者还医院选择拒收从而耽误了最佳的就诊时间或者因为转院不负责采取了不正当的急救方式从而导致病着病情加重或者延误了抢救时间的。
第二,在对患者进行手术过程中,医生开错部位,导致病情没有得到缓解反正加重的或者在手术过程中因为医生的粗心大意而讲纱布手术机械等其他异物遗留在了患者体内,导致患者需要进行二次手术的。
第三,在救治过程中对于疑难杂症的患者不经过上一级的指示说明自己擅作主张的或者救治不负责而导致患者的病情没有得到好转反而加重的情况。
第四,在用药过程中,用错药从而导致患者处于危险情况的,又或者对于过敏类药物医务人员没有进行测试就对患者进行使用从而但是患者过敏的。
第五,在药剂方面,医生开错药写错处方,或者取药时医生给错药从而导致患者处于危险情况的。
第六,在手术麻醉过程中,麻醉师麻醉针打错部位的或者用量不合适从而导致患者病情变化的。
第七,在放射或者CT做检查的时候由于医务人员而拍错片从而下错诊断的,对患者进行的一个精神刺激,或者检验科查错血发错血型的。
第八,医务人员因为自己的玩忽职守造成的一系列医疗事故等其他情况。
(二)确定要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条件
第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性。在造成医疗事故的过程中因为该医疗机构不合格导致了这场事故或者因为医务人员违法了相关的规则而导致了这个事件的发生的时候。
第二,行为主观上的错误。当再进行医疗救援的时候,因为医务人员自己的过失或者是认为这个东西可能会造成危害但是因为粗心大意而没有进行补救的情况,从而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这个时候医院就要承担其责任。
第三,有没有对人造成损害这个事实。如果这个人做的事虽然触犯了规则,但是却并没有对人造成伤害,那么就不构成事故,不必承担责任也不用赔偿。反之,如果对病人的健康造成了伤害就要承担责任。
第四,违法行为的做法与损害的事实中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做出的失职的行为的原因从而对患者造成了伤害的后果。而因就是你要你要负担这个责任的成立,患者所受到伤害的程度决定着你要承担后果的范围。
所以在接受救治的每一个环节,医务人员都要小心翼翼,只有患者的生命于健康得到了保障才是作为医务人员的骄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