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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市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上诉人龙X某经营的建材经营部与被上诉人重庆XX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为其承建工程供应建材。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龙X某供货424,260元,被上诉人仅支付305,272元,尚欠118,988元。龙X某多次通过现场人员夏X、夏X某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未向被上诉人直接催收、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请求。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肖康。该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时怀疑,一审法院未认可夏X、夏X某催收效力可能有误。为查证,律师围绕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构建上诉理由。首先,逐页查看供货单,发现全部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且被上诉人据此支付30余万元货款,以此证明龙X某有理由相信二人有权代表被上诉人。其次,整理2021年至2022年龙X某与夏X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夏X明确表示款项已划至被上诉人账户,且二审中申请夏X出庭作证,证实每次催收后均告知被上诉人相关负责人。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供货单签字及付款情况让龙X某有理由相信夏X、夏X某可代表被上诉人,结合证人证言与聊天记录,认定诉讼时效未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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