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法知识
在小区物业管理中,业主撤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业主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一定条件。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小区的《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若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如未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过程不合法等,或者内容上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有权行使撤销权。
然而,业主行使撤销权并非毫无限制。首先,业主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存在违法或侵害其权益的情形。其次,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业主撤销权纠纷包括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使用、公共区域经营等方面。例如,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如果业主认为选聘程序不合法,存在拉票X选、未充分征求业主意见等情况,就可以考虑行使撤销权。
了解业主撤销权的相关知识,有助于业主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醒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律师与案例
张卫平律师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现为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他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自2018年执业以来,承办了上千件疑难复杂案例,尤其在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接下来要介绍的是张卫平律师代理的刘XX等四人与某某业主委员会、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某某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起因是惠州大亚湾区xx小区某某业主委员会在大亚湾区xx办事处的指导下,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线上投票的方式选聘了惠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然而,刘XX等四名小区业主认为业委会选聘物业公司的程序违法,存在违规拉票、委员递补不合法等情形,且物业公司未按承诺履行资金投入义务,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存在欺诈,于是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选聘决定、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责令物业公司撤离小区。
张卫平律师作为某某业委会、某某物业公司、邓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均全程参与案件处理。在一审中,张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全面梳理了物业选聘的全套合法合规证据。向法院提交了业主大会召开的公告、投票记录、物业选聘的公示材料、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物业公司资金投入及整改的相关证据。他在法庭上清晰地论证了选聘物业公司的程序符合《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投票结果经法定程序产生,合法有效,且物业公司已按承诺履行资金投入义务,合同相关条款的调整也已作公示,不存在欺诈情形。
到了二审阶段,上诉人提出了“选聘程序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存在拉票X选”、“委员递补违法”等上诉理由。张律师针对这些上诉理由逐一进行举证抗辩。他向法院提交了业主大会授权相关材料、投票过程的监督记录、委员递补的相关决议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上诉人的主张无充分证据佐证。他强调选聘决定系业主大会作出,并非业委会单方决定,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张律师面临着诸多困难。上诉人不断提出各种质疑和新的观点,试图推翻一审判决。但张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理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始终保持冷静,精准把握业主撤销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他在法庭上逻辑清晰、论证有力,有效地厘清了案件事实。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卫平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持原判,驳回刘XX等四名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承担。这一结果切实维护了业委会的正常履职权利和物业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保障了小区物业管理秩序的稳定。张卫平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敬业,为当事人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也充分展现了他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方面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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