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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东莞某沐足场所因组织卖淫活动被查处,该场所钟房职务的被告人被检察机关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检方建议判处三年九个月以上四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陷入面临重刑的困境,且检方证据看似充分,其难以自行辩解。
2002年执业的李晖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主办或协办案件逾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李晖律师首先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进行纵向比对,发现笔录中关于其工作内容的描述前后存在细微差异,通过与被告人再次深入沟通验证了这些差异是因紧张及表述不精准造成,这让他意识到在辩护中需准确界定被告人的工作职责。
接着,李晖律师锁定被告人入职和案发的日期,调取该时间段场所的微信工作群记录,发现被告人仅参与了技师上下钟的安排,未涉及卖淫活动的组织、招募、管理核心环节。他凭借执业多年比对过上千份笔录的经验,进一步确认了这些证据的关键价值,也为提出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奠定基础。
在查证过程中,身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李晖律师,还申请调取了场所周边的气象数据,以排除可能影响场所经营及被告人工作状态的外界因素。同时,他持调查令调取场所的技师考勤记录,发现被告人在工作时间上与核心管理工作并无紧密关联。最后,对相关签字文件进行笔迹鉴定,确定被告人未参与关键的管理文件签署。
法院经审理,虽未采纳定性辩护意见,但认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结合其如实供述、初犯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采纳了李晖律师提出的部分从轻处罚意见,实现了量刑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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