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作为报社从事新闻报道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终审判决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这份文书背后,是李建鹏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案件中步步为营的努力。李建鹏律师有13年执业经验,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这使他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独特的优势。当甲X委托他担任二审辩护人时,他迅速对案件展开深入分析。
接案时,李建鹏律师初步判断原审法院在罪名定性上可能存在错误。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认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钱款的行为更符合受贿罪特征。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如何证明甲X与乙X的行为是基于职务便利而非单纯的敲诈勒索。李建鹏律师仔细查阅了大量的案件卷宗,包括甲X和乙X的工作记录、与相关单位的往来文件等,以寻找能够支持受贿罪定性的证据。他发现甲X公司与某煤矿签订的《宣传合同》系基于真实的“宣传报道”服务目的,这为核减非法经营数额提供了有力证据,依据是相关的合同条款和实际服务情况。同时,他还通过调查取证,证实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甲X收受某单位15万元现金,这部分款项也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罪名的定性上。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李建鹏律师围绕事先准备好的辩点,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他指出甲X、乙X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而原审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成功将罪名由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大幅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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