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本以为能顺利拿回自己的钱。然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却发现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空壳化”,卢某的债权似乎陷入了绝境。
就在卢某一筹莫展时,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天成律师接手了此案。吴律师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他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果断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吴律师精准运用这一法律路径,“穿透”了公司独立人格的屏障,直指股东的个人财产责任。
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法律责任。案件甚至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卢某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还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纠纷高效、彻底地得到了解决。
这个事要是换个人可能就栽了,其实记住两点就能避免类似困境。一是债权人在面对公司无财产执行的“终本”裁定,不要轻易放弃,可以考虑股东出资义务这一法定核心责任,依法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个人追索;二是在商业活动中,要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有清晰了解,降低潜在风险。
本案中,卢某的债权最终全额实现,这得益于吴天成律师精准识别潜在法律救济途径,将看似“终局”的败局成功转化为破局契机。吴天成律师从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多学科复合背景,在这起案件中迅速找准关键突破口,灵活运用法律与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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