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唐XX涉嫌诈骗案中,公诉机关认为,2020年3月30日,唐XX以朋友朱X的名义注册成立家庭农场,采用无中生有上报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了农业农村局对农场培育项目补助金10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注册资料、补助金发放记录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提起公诉。唐XX面临的初始困境在于,注册农场及获取补助金的事实客观存在,且上报资料存在虚假情况,证据缺口在于难以证明自己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李坤律师从事实不清的方向切入,指出虽然上报资料有虚假,但不能直接证明唐XX有诈骗故意,可能存在其他合理原因导致资料不实。在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注册资料,李坤律师质证认为这些资料不能直接等同于诈骗行为,缺乏主观故意的证据。最终,法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XX不起诉。
娄X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公诉机关查明,2025年3月,娄X所在公司负责一家公司烟气在线自动检测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5月,娄X为使监测仪器显示正常,干扰自动检测设施,导致氮氧化物含量监测失真,严重污染环境,直到7月被现场检查发现。公诉机关提交了现场检查记录、监测数据等证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指控娄X犯罪。娄X的初始困境是干扰检测设施的行为已被发现,证据明确。李坤律师提出娄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在庭审中,针对监测数据,李坤律师指出娄X及时整改,降低了污染危害。最终,法院认为娄X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X不起诉。
在余XX、李XX、曾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20年年底,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联系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以某公司名义出售发票,涉及虚开税额较大。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三被告的初始困境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较为清晰,证据充足。李坤律师作为李XX的辩护人,提出李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系从犯。在庭审中,针对证人证言,李坤律师对其证明力进行了质疑。最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均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从这三起案件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有罪;二是关注被告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三是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质证,质疑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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