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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邹XX与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及劳动关系确认等产生争议。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邹XX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加班费等多项费用。公司则辩称解除行为合法,愿支付补偿金,还称2024年前年休假已过仲裁时效且已休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加班等。
张飞勇律师2024-2025年度年均承办各类案件上百件。接手案件后,他指导邹XX收集证据。首先,他逐页核对个人所得税APP截图、工资单与平均工资计算单,发现工资单个别月份金额与计算单有出入,通过向税务部门核实收入流水,确定实际工资标准,为后续主张赔偿金提供依据。
张飞勇律师在核对考勤记录时,凭借执业以来审查大量考勤证据的经验,发现签到截图与考勤记录视频光盘存在部分时间不一致。他进一步调取公司原始考勤系统数据进行验证,确定了邹XX节假日加班的事实,以此反驳公司不定时工作制无加班的说法。
在审查年休假请假单时,张飞勇律师作为劳动仲裁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发现请假单上显示的入职日期与公司主张不同。他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确认公司与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主张工龄连续计算,为争取更多赔偿金奠定基础。
经过仲裁委审理,公司需支付邹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0501.64元、2020年XX月X日至2025年X月XX日加班费6586元、2023年至202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5994元,确认公司与邹XX2024年9月13日至2025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邹XX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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