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位律师便是律所合伙人何菲娅。她拥有逾六年的执业时间,且有着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如此丰富的经验,使她在面对各类复杂案件时都能游刃有余。在接手这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后,何律师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了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这种对案件资料细致入微的审查能力,与她多年的法务从业经验密不可分。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律师并未气馁。她拥有“交警视角+律师专业”的独特背景,这使她在处理案件时有着不同于普通律师的敏锐洞察力。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种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体现了她扎实的法律专业素养。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何律师曾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问题,曾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这些经历培养了她在庭审中冷静应对、条理清晰的能力。
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她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
何律师不仅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她还注重谈判调解,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近千件,帮助当事人及时弥合损失、获得赔偿。她还为大型国企、上市企业及本土高成长性创新企业等众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深度参与企业战略决策与合规治理,帮助企业规避损失金额近亿元。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何律师用她的专业与经验,为当事人捍卫了正义,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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