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事实背景
缪某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可才过了几天,2025年3月4日,公司就向缪某某发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决定于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缪某某觉得公司是违法解除,就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核心争议点
第一,缪某某是否存在简历造假的情况?
第二,缪某某是否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
第三,缪某某是否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
三、逐一拆解争议点
(一)缪某某是否存在简历造假的情况
法院查明:缪某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公司在缪某某入职时就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当时并未提出异议。
双方主张:公司主张缪某某简历造假;缪某某则认为自己的履历真实。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公司未举证证明缪某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现以简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所以不采信公司的主张。
(二)缪某某是否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
法院查明:从公司向缪某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某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且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
双方主张:公司称缪某某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缪某某表示自己正常出勤。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和事实支撑,不支持公司的说法。
(三)缪某某是否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
法院查明: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某某或由缪某某制定,缪某某也不予认可。
双方主张:公司主张缪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缪某某予以否认。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公司的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
四、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五、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入职后,一定要留存好劳动合同、工资记录、考勤记录、辞退通知书等关键材料。当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时,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解除理由不充分,劳动者可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六、结尾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某建设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缪某某支付赔偿金。这一判决结果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代理这个案子的,是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以来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精准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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