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月5日,被告河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1月4日,收款人为辽宁X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之后,这张票据经过多次背书转让,最终到了无锡某换热器有限公司手中,该公司与前手压缩机公司存在长期供货关系,压缩机公司用这张票据支付部分货款。
2023年1月4日汇票到期,无锡某换热器有限公司提示付款,却在1月9日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拒付。为维护自身权益,该公司委托郭长源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等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
郭长源律师执业多年,在执业第6年时遇到了此案。接受委托后,他迅速开展工作。首先,全面梳理证据,收集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对账函、核算项目明细账以及拒付证明等,夯实了票据权利基础。在梳理证据链时,他注重细节,确保每一份证据都能有力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接着,郭长源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精准确定诉讼策略。他认定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且在汇票到期被拒付后有权行使追索权,同时主张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为确保追索范围完整,郭长源律师将出票人、收款人、前手背书人全部列为被告。庭审中,四名被告均缺席,但郭长源律师依法主张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请求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作出缺席判决。此外,他还依据法律规定,精准计算利息,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有权行使票据追索权,四被告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最终判决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郭长源律师长期认为,在商业活动中,涉及票据交易时,合同中的票据条款属于高频漏洞,容易引发纠纷。对于企业来说,在接受商业承兑汇票时,要仔细审查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出票人的信用状况。同时,要及时保存好相关交易凭证和票据流转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企业可以在交易前对合作方进行充分的信用调查,降低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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