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庭审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B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C辩称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自身违规操作,应承担主要责任。于彩霞律师在上海执业,她代表C进行抗辩。她举证原告擅自改变工作内容、自身操作不当等事实,还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自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对于律师提出的观点和证据进行了仔细考量。
这起纠纷源于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受伤。原告认为B应承担赔偿责任,C及徐X存在选任过错。双方在起诉前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原告提起诉讼。于彩霞律师在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介入。
庭审之后,法院认定原告与B之间形成劳务关系,B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5%责任;原告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45%责任;C将拆除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存在选任过错,承担10%责任。C此前已垫付原告20,400元,庭审中C表示即便法院认定其有责,该垫付款超出赔偿部分也不要求返还;原告亦书面承诺不再就后续费用向C主张。最终法院判决B赔偿原告63,620.42元(扣除已垫付32,500元后实际支付31,120.42元);C已垫付的20,400元归原告所有,无需另行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另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中,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起诉,法院合并审理。于彩霞律师积极与对方沟通,在法院主持调解时,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确认A与其中一文化传媒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6年4月30日协商一致解除;两公司共同于2026年4月30日向A支付各项费用调解款共计31万元;A自愿放弃其他诉请,双方就工作期间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5元。
还有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及转让协议后,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起诉。B辩称协议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实际履行行为印证协议有效,还主张其他股东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各案件均按判决或调解结果执行。于彩霞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不同类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这些案件也随着判决的执行而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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