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案件的原被告分别是工程的承包方和发包方,争议焦点在于工程款项的结算。原告认为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足额的工程款,而发包方则称承包方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支付剩余款项。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部分工程进度的记录,但这些证据存在严重缺失。关键的证据缺失在于,没有完整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详细的工程变更记录。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对于证明工程是否合格至关重要,而工程变更记录则关系到工程款的实际结算金额。
汪能文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申请调查令,前往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调取了工程的相关备案文件,其中包含了部分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验收记录,这些文件成为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重要证据。其次,律师梳理了双方之间的邮件往来,找到了关于工程变更的沟通记录,明确了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和金额。此外,律师还固定了多名参与工程建设的证人证言,这些证人能够证明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和质量状况。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包方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了质证,认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是部分内容,不能代表整个工程的质量情况,工程变更记录没有双方的正式签字确认,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不高。汪能文律师针对这些质证理由进行了有力回应。对于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律师指出该报告是由专业的检测机构出具,具有权威性,且与工程备案文件相互印证;对于工程变更记录,律师强调邮件往来中的沟通内容足以证明双方对工程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对于证人证言,律师说明证人都是实际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其证言具有客观性和可信度。
经过庭审的激烈交锋,最终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发包方同意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具体金额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确定。
汪能文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自己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官方备案文件,这些文件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能够为案件提供关键的证据支持;二是梳理双方的沟通记录,包括邮件、短信等,从中寻找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的信息;三是固定证人证言,让实际参与案件相关事件的人员提供真实的情况说明,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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