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4月3日,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且伤残九级。第三人此前为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但被告以原告投保前患精神类疾病不符合承保规则为由拒绝理赔。原告委托江苏南京的魏雅雯律师起诉,魏雅雯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民事领域案件300余件,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
接手案件后,魏雅雯首先对投保时的告知情况进行审查。她逐页查看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发现投保单中在“是否有身体残疾或者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被保险人”“现在或者过去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等病症的被保险人”处未对是或否作出选择。她进一步核实保险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投保人明知原告患有精神类疾病且故意隐瞒,经调查发现并无相关证据。这一异常情况让魏雅雯确定在后续策略中强调投保人无故意隐瞒行为。
接着,魏雅雯对原告的精神疾病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进行深入审查。她调取原告的病历资料,包括某医院精神科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仔细比对入院和出院诊断,发现虽诊断有精神类疾病,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因精神疾病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同时,魏雅雯还查找保险公司是否有向第三人明确告知如被保险人有精神病史则拒绝承保的证据,结果未找到相关证据。这使得在后续庭审中,魏雅雯能够有力反驳保险公司以精神疾病为由拒赔的观点。
在核算赔偿金额方面,魏雅雯详细审查原告的医疗费花费及赔偿情况。她将原告的医疗费清单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判决书进行交叉核对,发现原告花费医疗费188739.19元,已从某保险公司获赔偿152191.35元,剩余36547.84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额100元后,按照80%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计算,得出被告应赔偿医疗费29158元。魏雅雯凭借比对过上千份医疗费用单据的经验,精准计算出合理的赔偿金额。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尚无证据证实投保人故意隐瞒原告患精神类疾病的情况,也无法证明原告因精神疾病导致本次事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保险金100000元,医疗费29158元,住院补贴5900元,合计13505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魏雅雯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的审查能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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