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女士多次尝试与C女士协商返还这笔款项,可C女士却态度强硬,拒绝归还。A女士陷入了绝望与无助之中,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在这时,她经人介绍找到了张雯雯律师。张雯雯律师处理婚姻家庭类案件已有多年,见过太多在婚姻中遭遇财产侵害的当事人,她始终秉持着“为当事人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这一执业理念。
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中。她第一时间指导A女士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先是调取了A女士与B先生的结婚证、身份证明,以此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接着固定了B先生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同时还收集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庭审中,被告C女士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称其与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却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的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张雯雯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了C女士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B先生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并反驳了C女士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她还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153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在质证环节,张雯雯律师针对C女士提交的证据,如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等,进行了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瑕疵。同时,她配合法院对B先生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了A女士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B先生累计向C女士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C女士为B先生的小额支出、C女士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C女士返还A女士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C女士按比例承担。
事后,A女士回想起张雯雯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的努力,对张雯雯律师常说的那句话有了更深的理解:“为当事人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正是张雯雯律师精准的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才成功维护了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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