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所在的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保供企业。2022年5月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该公司开始向市场供应猪肉等生活物资。期间,孙某和张某通过微信群向某科技公司频繁下单要求配送猪肉,某科技公司按订单要求供货并送至指定地点,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某科技公司按张某提供的开票信息,向某制造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制造公司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某科技公司催讨剩余货款时,某制造公司却否认买卖关系,辩称孙某和张某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他们付款,某科技公司的货物并非全部由某制造公司下单,双方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某科技公司遂以“未支付剩余货款”为由,要求某制造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1,340.5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某制造公司的抗辩理由为:孙某和张某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他们付款;某科技公司的货物并非全部由某制造公司下单;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
黄俊华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某科技公司供货并开具发票,某制造公司支付部分货款,这些行为构成了完整的买卖交易,剩余未支付的货款属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的原因:某制造公司称代付款项,但开票抬头是某制造公司,付款后也未要求更正或追索,不符合常理,不能以此否定买卖关系。
公司单方否认行为属于违法:某制造公司在收货、接受发票并支付部分货款后,又否认买卖关系,属于违法变更交易约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3.最终法律结论:孙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制造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某制造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某科技公司属于合法追讨货款,某制造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孙某、张某系代表某制造公司向某科技公司进行采购,某科技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交易相对方是某制造公司而非个人;某科技公司已全额开具发票,某制造公司已支付部分货款,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某制造公司支付某科技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某制造公司负担,驳回某制造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业交易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可以通过否认员工身份等方式逃避债务。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即使交易中下单人员不是公司正式员工,但只要其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公司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在交易过程中要规范操作,不能随意否认交易关系。对于劳动者或供货方来说,要注意保留交易证据,如订单记录、发票、付款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黄俊华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收集微信群聊天记录、开票信息、付款行为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法律定性上,精准运用“表见代理”规则,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庭审策略上,有力反驳了某制造公司的抗辩理由,最终为某科技公司全额追回了货款。7.1万余元不是小数目,它体现了法律对合法交易的保护,也彰显了黄俊华律师在债权债务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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