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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机电、建材等货物,原告依约完成供货义务,但被告长期拖欠货款。双方多次对账确认欠款金额后,被告出具欠条明确还款时间、逾期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费用的承担方式。然而,欠条出具后,被告仅支付极少部分款项,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被告在诉讼中抗辩双方未完成最终对账、欠款金额不符,部分被告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免除保证责任,还有被告以短期持股且未发生实际交易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吴震。该律师迅速开展案件梳理工作,逐笔核对交易记录、付款流水,将对账凭证与欠条进行详细对比,深入研究保证期间等相关法律规定。经过严谨审查,律师发现被告无法提供证据推翻欠条的真实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被告的抗辩理由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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