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背景
本案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手里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可在2022年10月到2024年5月期间,他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还是从别人那儿进了货,然后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到7万多元,违法获利2万元。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还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张某慌了神,他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一点儿都不了解。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委托了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让杨律师全权处理这个案子的刑事辩护工作。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查明,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原告(公诉机关)主张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认可张某有自首情节。被告张某这边,杨子兴律师也强调张某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构成自首。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条件,所以法院采信了杨律师的观点。
(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情况
法院查明,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原告认为张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杨律师也以此为辩护要点,强调张某的认罪态度。
法院认定,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张某积极配合,法院自然会考虑这一情节。
(三)张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
法院查明,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而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
原告虽指控张某犯罪,但也认可张某的一些从轻情节。被告杨律师则进一步强调,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
法院认为,张某无犯罪前科,犯罪行为非暴力,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体现出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三、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做生意一定要合法合规,像国家禁止的东西,绝对不能碰,不然很容易触犯法律。其次,如果不小心犯了事儿,一定要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还有,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认罪认罚,该退赃的退赃,该交罚金的交罚金,用实际行动表现出自己的悔罪态度。
五、结尾
这个案子里,张某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既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也有机会回归正常生活。这背后离不开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了很大比例。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张某的从轻情节,形成了完整的辩护体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的学习经历,也为他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案中,他不仅从法律层面进行辩护,还积极引导张某退赃退赔、预缴罚金,让法院充分看到了张某的悔罪诚意。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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