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某在被申请人四川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工作时受伤,因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他为申请工伤认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而,本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第三人介绍发放,认定劳动关系困难重重,魏某面临着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绝望处境。
这份棘手的材料送到了来自西藏拉萨的肖康律师手中。2024年开始执业的肖康,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经验丰富,尤其专精于公司股权纠纷领域。他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关键事实,发现申请人工作地点系被申请人中标承建项目、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转账并备注工资、申请人从事的电工工作是项目必要组成部分等有利因素。
肖康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构建仲裁策略。在主体资格方面,明确被申请人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申请人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从从属性特征来看,申请人工作内容属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受其及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地点在项目工地,符合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特征;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指出被申请人主张项目已分包却未提供任何相关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第三人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肖康提交了招投标详情截图、银行交易账单、工友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回执四组核心证据。针对被申请人“项目已分包”的主张,肖康依据相关规定指出,即使项目存在分包,被申请人作为总承包单位仍应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获取报酬方式及从属性特征均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且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分包,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肖康律师凭借专业的判断和策略,成功帮助魏某逆转不利局面,为其后续的工伤认定和赔偿奠定了基础。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