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5月,被告杨先生从二手车商处购得一辆特斯拉ModelY小型普通客车。之后,通过咸鱼平台与原告王先生达成车辆买卖合意。6月17日,王先生支付购车款,6月19日完成车辆过户登记。交易前,杨先生已通过聊天记录告知王先生车辆“前嘴一套”“出过1次险、理赔几万块”,还发送了前嘴事故照片,王先生现场查看车辆后完成了交易。然而,过户后王先生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认定案涉车辆为D级重大事故车,便以杨先生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相关损失。杨先生委托丁晓霞律师代理此案。
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全案事实,明确核心争议为“被告是否构成欺诈”。她结合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车辆查看、价格约定等细节,确定以“无欺诈故意、已如实披露车辆情况、原告明知车况仍交易”为核心抗辩思路,并构建抗辩体系。
她指导杨先生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与上家车商的交易记录,用以佐证杨先生获知的车辆信息;与王先生的咸鱼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已告知车辆事故、理赔等情况;车辆过户材料,证明交易流程合法;自身购车及后续投入凭证,佐证出售价格合理无欺诈动机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以反驳“欺诈”主张。
庭审中,丁晓霞律师围绕核心抗辩点展开辩论。她指出,杨先生已如实告知从车商处获知的车辆状况,无隐瞒或虚假陈述的故意;王先生主动询问车辆维修、出险情况,且现场查看车辆、自行核实保险记录,明知车辆为事故车仍完成交易,系真实意思表示;案涉车辆成交价格远低于同期同型号二手车市场价,王先生对车辆状况应有合理预期,不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情形。同时,她援引《民法典》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强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情况”是核心,而本案中杨先生已尽到合理披露义务,王先生无证据证明杨先生存在欺诈故意及行为,其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先生构成欺诈,作出驳回原告王先生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及保全费合计由王先生负担。最终,杨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无需承担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的责任。
在这类二手车买卖纠纷背后,往往涉及到复杂的交易细节和法律问题。对于普通人而言,首先需要在交易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在购买二手车时,要充分了解车辆的真实状况,不能仅凭价格或外观做出决定。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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