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赌博罪的赌资金额如何认定
(一)抽头达五千构成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代理赌博网算开赌场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三)域外开赌场禁招中国人
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帮他人赌博以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五)网络赌资按其代表金额定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带少量财物娱乐不算赌。
二、赌博罪的立案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量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赌博犯罪中可以区分为聚众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虽然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之处,但实际《刑法》中却是划分为了两个不同的罪名,那么在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上面,也就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对赌博罪的赌资金额进行认定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其中抽头渔利的情况、赌资累计数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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