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XX多年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入住,然而产权过户却成了难以解决的难题。他委托了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的冯居昊律师,冯居昊律师已执业多年,经验丰富。
冯居昊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50余件,尤为专精于交通事故、工伤等损害赔偿案件(占比约60%),在劳动仲裁、离婚纠纷、合同纠纷等细分领域亦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房地产领域,他也有着独特的见解和处理经验。
2013年,某房地产公司因欠付案外人工程款,将案涉房屋抵账给案外人。2014年,案外人把该房屋转让给朱XX,朱XX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与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更名手续,签订房屋预约认购书,某房地产公司还出具了购房款收据。然而,2014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为融资借款,在朱XX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至赵XX名下,该网签实则为借款担保,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赵XX既未支付购房款,也未占有使用房屋。2017年,某房地产公司向朱XX交付房屋,朱XX装修入住至今。但后来案涉房屋因赵XX涉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查封,朱XX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可案涉房屋仍备案在赵XX名下,这才引发了本案。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赵XX辩称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合同系借款担保,该备案合法有效,朱XX无权要求撤销;某房地产公司认可网签系借款担保,朱XX为实际购房人,未办理过户系赵XX不配合解签导致。冯居昊律师在庭审中,凭借对房地产行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结合双方证据与庭审陈述,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有力的辩论。他指出朱XX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预约认购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朱XX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为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而赵XX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实为借款让与担保,仅为债权担保方式,不具有物权效力,网签备案是行政管理手段,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对抗朱XX的合法权利。
最终,法院支持了冯居昊律师的观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XX、某房地产公司撤销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朱XX办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冯居昊律师凭借其专业的办案能力和对行业的深入理解,成功帮助朱XX解决了多年的产权难题,也因其出色的表现,在业内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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