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发生在新泰市。被告人XXX,是一名大学文化的煤矿工作人员,因涉嫌强奸罪,于X0X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后经历逮捕、取保候审等程序。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被告人XXX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XXX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X0XX年X月X日,XXX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罚;被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关彦萍律师提出,被告人XXX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还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外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XXX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XXX被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X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这起案件由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的关彦萍律师代理。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一些法定和酌定情节非常重要。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不幸卷入刑事案件,一定要及时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争取自首情节。同时,要积极赔偿被害人,争取取得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这些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关彦萍律师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了众多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这起强奸罪案件中,她精准地抓住了被告人的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关键情节,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并被采纳。正是她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让她能够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找准关键突破口。她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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