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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曾向被告骆某支付60000元,被告出具收条标注为“投资款”,并约定该款项用于订单生产,同时承诺每月固定回款、到期全额返还本金。然而,被告仅返还27000元,剩余33000元拒不归还。此后,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认为,虽收条标注为投资款,但双方存在保本返本、固定收益的约定,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理应返还剩余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接受委托后,罗钟亮律师第一时间收集案件相关资料,迅速制定诉讼策略。一是精准定性款项性质,穿透“投资款”表象,结合保本、固定回款约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二是固定完整证据链,收集收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核心证据,为诉讼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确保清晰陈述事实、完整举证质证。
庭审中,由于被告未到庭,无实质性抗辩。但律师仍严谨地发表代理意见,指出“本案虽标注为投资款,但从约定的内容来看,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采纳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于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33000元,并自2024年5月2日起按LPR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取得胜诉结果,为当事人全额追回剩余欠款,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本案在被告缺席、款项性质认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凭借律师精准定性法律关系、扎实举证的能力,最终为原告全额追回欠款,充分展现了在民间借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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