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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从事液压设备销售的原告A企业,将曾为其业务员的被告B及被告B与被告C共同设立的被告C公司告上法庭。被告B是否在职期间窃取客户资源,离职后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被告方有与原告客户交易的合同等作为证据,而原告面临客户流失、营收减少却难以举证实际损失的困境。
黄蓉律师2018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接手案件后,她迅速开展调查取证。首先,逐页审查被告B的任职记录,发现其在未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就开始以被告C公司名义与原告客户交易,通过与原告的员工考勤记录交叉验证,确定这一侵权时间点,为后续主张被告侵权的起始时间提供了有力支撑。
其次,黄蓉律师比对过上千份交易合同和PI单据,仔细核对这些单据,发现部分单据上被告B的签名与正常业务流程中的签名习惯有细微差异,经进一步与被告B在原告处入职时的签名样本进行笔迹鉴定,确认这些单据存在被告B利用原告资源进行交易的情况,这为认定被告B在职期间侵权提供了关键证据。
最后,黄蓉律师凭借担任扬州仲裁委员会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身份,深入调查。她调取被告B离职后发送诋毁信息的邮件截图,同时收集客户反馈记录,通过对邮件内容和客户反馈的分析,锁定邮件发送的时间和范围。还申请调查令调取被告C公司的内部微信记录,发现被告B的行为是为被告C公司谋取利益,证明二被告构成共同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B、C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涉案客户发送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几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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