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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西藏日喀则的一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某建设公司(原告)将某生态林业公司(被告A)、某实业公司(被告B)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被告C)诉至法院。原告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并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核心争议在于被告C是否为案涉工程合同相对方,应否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及价款有无事实依据,以及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和比例划分。
卓玛律师接手本案后,先是逐页翻阅卷宗,对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进行分析,怀疑原告与被告C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随后,她对比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和工程量签证单,发现无发包人盖章且未形成于施工过程中。为进一步核实,她致电相关人员,询问施工细节。同时,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最后,她审查案涉工程招投标程序,发现未履行该程序,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接手本案的,是2020年开始执业的律师卓玛。该律师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和法律分析,让案件有了新的走向。
案件结果是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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