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的上诉人(原审被告)是QTT,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ZXX和XXX。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款的归属,被上诉人认为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连带返还;而QTT则主张案涉工程由自己与XXX实际承揽施工,工程款属承揽人报酬,并非挖掘机孳息。
一审时,被上诉人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案涉挖掘机归ZXX所有,以及工程款汇入QTT账户这一事实。但他们缺失能证明自己是实际承揽人的关键证据,比如书面承包合同等。
王策律师介入二审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调查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发现QTT与XXX曾系夫妻,2019年离婚,且案涉工程款是由XXX指示发包方汇入QTT账户。同时,王策律师指出二被上诉人无书面承包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承揽人。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上诉人坚持认为案涉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王策律师则回应称,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和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收取工程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策律师的观点,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法院判决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审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ZXX、XXX施工款173000元及利息,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原审被告X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被上诉人ZXX、XXX负担。
王策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全面调查和精准论证的方法论。他不仅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事实关系,还通过严谨的逻辑推理,指出对方证据的不足,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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