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检察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结伙通过向上游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走账,截留卡内资金非法获利。委托人甲、乙被指控参与银行卡收买、资金监控及挂失提现等全过程。检察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案件移送法院后,委托人甲、乙家属分别委托律师介入辩护,核心诉求是争取从轻处罚。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委托人甲、乙是否为从犯?
法院查明:律师通过对比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发现,委托人甲仅负责部分银行卡联络事宜,未主导资金截留方案的制定;委托人乙系受他人指使参与,在资金分配中获利较少,且未参与犯罪计划的策划。
双方主张:原告(检察机关)主张四被告人共同犯罪均需承担同等责任;被告(委托人甲、乙)方律师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方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来看,甲、乙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和核心组织者,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相对较小,符合从犯的特征,所以认定他们为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二被告人是否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
法院查明:律师在阅卷中发现,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涉案细节,且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同时,二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其中委托人甲退缴2万元,委托人乙退缴1万元。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应按照原量刑建议进行处罚;被告方律师主张二被告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以及主动退赃等从轻情节,应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方律师的主张。法院觉得,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和主动退赃的行为,体现了他们较好的悔罪态度,符合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三,起诉书中部分事实认定是否准确?
法院查明:针对“委托人乙参与收购多名涉案人员银行卡并绑定手机APP”的指控,律师通过比对被告人供述与银行交易记录,发现相关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双方主张:原告坚持原起诉书中的事实认定;被告方律师提出该部分指控证据不足,不应作为量刑依据。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被告方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证据存在矛盾且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认定该部分事实,所以对该部分指控不予认定。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甲、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同时综合考量二人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最终作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相较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下限,二被告人的处罚均得到合理优化。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不幸涉及刑事案件,到案后一定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细节,这可能构成坦白情节,对量刑有好处。同时,要积极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用实际行动体现悔罪态度。另外,遇到法律问题,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能帮你精准定位争议焦点,挖掘从轻情节。
结尾
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被告人甲、乙从轻处罚,实现了“罚当其罪”的司法效果。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执业的这十余年里,他办过800余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各被告人罪责大小的关键所在,精准地为委托人进行辩护,最终帮助委托人获得了从轻处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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