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被告人尼XX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尼XX与如某、生某某、龙XX构成共同犯罪,涉案损毁公有挡墙及文化墙价值42794.39元,数额较大,并建议判处尼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甘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2020年执业的贾小燕律师担任尼XX的一审辩护人,贾小燕律师执业六年来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近两百件。
接手案件后,贾小燕律师立即开展审查动作。首先是全面阅卷,逐页比对证人证言,发现部分证人对于尼XX具体行为的描述存在差异,通过与被告人供述交叉验证,确定了尼XX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角色。这一发现影响后续策略,为认定尼XX从犯地位提供了依据。
接着,贾小燕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案件细节,锁定案发时间及尼XX的具体行为时间点,发现尼XX在部分关键时间并不在现场直接参与毁坏财物。通过调取相关监控视频验证,进一步明确其作用较小,为提出从犯辩护意见奠定基础。
然后,贾小燕律师调取微信记录,发现尼XX与其他被告的交流内容主要是关于交通指挥,而非直接参与毁坏财物的决策。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强化了尼XX从犯的认定。
在庭审中,贾小燕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证据材料的经验,条理清晰地提出辩护意见。她指出尼XX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现场指挥交通,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尼XX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作为担任甘孜州相关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贾小燕律师严谨的辩护工作得到认可。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尼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作出了相对轻的判决。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