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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镇雄县,在校大学生X某因轻信朋友,明知他人用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仍提供自有银行卡,流水达19.4万元,获利1000元,受害人14.6万元被骗资金转入其卡。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X某提起公诉。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朝永。该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逐页审查了警方的侦查卷宗,发现X某的供述存在一些模糊之处,怀疑其可能有自首情节未被认定。为了查证这一点,律师多次与X某沟通,详细询问案件经过,引导其主动交代事实。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致电承办人员,了解案件进展和证据情况,并申请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律师通过多种渠道与受害人取得联系,积极协商退赔事宜。律师将X某在校大学生的身份情况告知受害人,争取其谅解。经过多次沟通,X某主动退赔了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到审判阶段,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X某判处拘役三个月。
对于大学生涉罪案件,应充分考虑其特殊身份和情况,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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