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北日月新律所执业期间,李杨律师曾处理过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8级工伤赔偿纠纷。2019年2月,申请人王开始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2022年8月15日,王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在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王受工伤且为八级伤残。王索赔总额为3401.6元,然而被申请人对部分费用的具体数额提出异议,指出王未提交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护理费的有效证据,这使得案件陷入了证据链缺失的困境。从法律角度看,工伤赔偿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支持各项费用的主张,而王部分费用证据的缺失,给索赔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面对这种情况,李杨律师首先对王提供的现有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确定了哪些费用是有足够证据支持的,哪些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接着,李杨律师指导王收集与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护理费相关的证据,如购买辅助器具的发票、交通票据等。在庭审过程中,李杨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调王在此次工伤事故中的权益应得到保障,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一一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她指出,虽然部分费用的证据存在不足,但不能因此否定王应得的赔偿权利。
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王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但扣除已支付的1850元及未提供有效证据部分不予支持,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给王的费用共计2579.45元,驳回了王的其他仲裁请求。
结合河北唐山滦州的办案经验,在处理工伤赔偿纠纷这类案件时,从证据视角来看,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至关重要。律师要指导当事人及时、准确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质证过程中,要善于发现对方证据的漏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要积极寻找其他途径来补充证据,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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