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房贷担保纠纷中,某银行与被告A、被告B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A、B借款三十五万余元用于购房,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截至起诉时本金十余万元及利息未清偿。银行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B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C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很多人遇到这种情况,可能会觉得开发商只能认栽承担责任,这其实是一个误区。
河南承德的谢非非律师介入后,开始了一系列专业操作。他先是仔细研究《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精准找出其中与阶段性保证免责条件相关的条款。接着,谢律师又深入分析合同约定,详细梳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关系。他把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反复比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后,谢非非律师围绕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开发商责任等展开核心抗辩。他主张案涉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银行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解除,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了增强抗辩的说服力,谢律师还申请了证据补强,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房产登记证明等材料。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A、B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十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银行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在银行取得案涉房产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设立的情况下,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保证责任依法解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A、B偿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十余万元及利息;银行对案涉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银行对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在这个案子中,谢非非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适用法律,为开发商免除了巨额的房贷连带还款责任,避免了企业承担代偿风险。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类似的担保纠纷,首先应该第一时间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是,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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