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X怎么也没想到,多年前的一笔借款会引发如此大的纠纷。2000年10月24日,她向陈X出具借条借款38000元,本以为只是简单的资金周转,却在多年后陷入了一场关于利息计算和诉讼时效的法律纷争。蔡X决定聘请专业律师为自己的权益辩护,她找到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
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他是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他不仅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近千件相关案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2019年,他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并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审法院认定蔡X向陈X借款38000元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且支持陈X按月利率2%自借款次日起计算利息的诉请。蔡X对此不服,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湖城律师作为蔡X的委托代理人,在上诉中提出了两点关键主张。
其一,双方虽约定利息按2分利算,但未明确是按月息2%或者年息2%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而原审判决未适用该规定直接认定按月息2%计算利息是错误的。其二,根据《合同X》第二百零五条规定,2011年4月22日前的利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当被支持。
被上诉人陈X答辩称,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双方借款目的确定按月息2%计算,且平潭民间借贷利息通常如此,同时蔡X在一审中拒绝出庭已失去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苏湖城律师在代理此案时,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蔡X据理力争。他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利息计算和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论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参照民间交易习惯确定本案借款月利率为2%并无不当,蔡X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因讼争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自陈X于2013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开始起算,蔡X主张2011年4月22日前利息已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也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湖城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他的执业理念“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他不仅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还担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职务,同时在教育与学术领域也颇有建树,受聘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担任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刑事类)质量评审专家等。他的个人执业事迹还受到了多家出版社和媒体的报道,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精神和突出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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