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怎么也没想到,一次普通的车辆剐蹭,竟让自己陷入了危险驾驶罪的漩涡。2024年,邱某超车时与王某的车发生剐蹭,邱某发现王某有酒驾嫌疑后报警。公安机关对王某抽血检验,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241mg/100ml。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王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了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的量刑建议。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王某找到了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的常洁律师为自己辩护。
常洁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争议解决部主任等重要职务。她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五百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四百余件,尤其专精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案件。
本案首次庭审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常洁律师介入后,对案卷进行了细致研究。她发现本案的核心证据存在多处重大瑕疵,在质证环节,她对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提出了实质性异议。案涉鉴定意见仅简单标注鉴定方法与结论,未附任何鉴定过程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官当庭决定休庭,择日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开庭。
首次庭审后,检察机关针对常洁律师的质证意见进行了补充侦查,提交了乙醇定性定量检验记录表、色谱图等鉴定过程材料。二次开庭时,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常洁律师在庭审中重点指出了两大核心问题。一是鉴定操作不符合国家标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测》明确规定了气相色谱仪检测温度、柱流量和顶空自动进样器气相循环时间等参数,而案涉检验记录表中的对应参数明显违反规定。二是鉴定数据存在单位换算与书写错误,经法定单位换算,色谱图所载数值与记录表数值相差十倍。面对常洁律师提出的问题,出庭鉴定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甚至不掌握相关单位换算标准。
二次庭审后,法院针对酒精含量单位换算错误问题再次要求补充侦查,鉴定机构出具说明称色谱图中的“ng/ul”仅为后缀,无实际含义。法院组织第三次庭审,常洁律师当庭指出该说明缺乏科学依据、合理性存疑,仍坚持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案虽认定罪名成立,但法院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王某适用缓刑,体现了对常洁律师提出的证据瑕疵等辩护意见的认可,实现了有效辩护的效果。常洁律师凭借自己扎实的刑事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操经验,在这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展现了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同时,她还积极参与社会法治工作,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检察院听证员和高校模拟法庭课外导师等,以实际行动践行着法律人的社会责任与职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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