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个体经营者XXX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下半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创设“平台旅游会销”模式,以免费旅游为诱饵,用虚假检测、伪造报告、虚假宣传等手段,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20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被告人XXX伙同他人,以“某慈善基金会”免费旅游为噱头,骗得多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39710元。
2017年执业的潘鹏飞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刑事辩护案件已逾150件。接手案件后,潘鹏飞首先对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进行逐句审查,发现部分陈述在细节上存在出入,如不同被害人对于购买保健品时的场景描述有差异。他通过与被害人再次沟通进行验证,这一发现让他意识到在辩护中可以对诈骗事实的完整性提出质疑。
在审查证人证言时,潘鹏飞仔细比对了多位证人的表述,发现证人WXX的证言与其他证人在关键时间节点上存在矛盾。他进一步调取了相关的监控记录进行验证,这使得他在后续辩护中可以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进行有力反驳。
此外,潘鹏飞还审查了辨认笔录,发现部分辨认过程存在程序瑕疵。他通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进行验证,这为辩护提供了新的方向。
比对过上千份证据材料的潘鹏飞,在处理此案时展现出丰富的经验。在查证过程中,他还担任仲裁委刑事专业委员的身份发挥了作用。他仔细研究了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苏XX刑终XX号刑事判决书,从中寻找类似案例的判决依据和量刑标准,为本案的辩护提供参考。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XXX虽构成诈骗罪,但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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