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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原告某甲走进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委托盛春龙律师处理其离婚纠纷。某甲与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性格差异,二人自2012年2月开始分居。某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3天,盛春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分析案情。他指导原告收集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因直接证据难以获取,便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这一动作使得律师对案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为后续证据收集指明方向。
第7天,盛春龙律师指导原告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原告提供了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这些证据的收集,为证明分居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后续证明感情破裂增加了砝码。
第15天,盛春龙律师完成了所有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此时,关于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也收集到位。这些证据的完备,为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做好了充分准备。
立案后的第22天,案件正式开庭。在庭审中,盛春龙律师将收集到的证据一一呈现。感情不和的陈述、分居的证据以及利于抚养孩子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法院进行了判决。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盛春龙律师通过在各个关键时间节点的有效行动,成功帮助原告实现了诉求,使得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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